第123章 新令(2/2)
“本王之意,表面仍当‘申明祖制’,大力宣扬朝廷维护‘均田授田’之决心,谴责土地兼并、隐匿丁口之弊!让天下人知道,朝廷并非放任自流,而是在竭力恢复祖宗良法。”
“然,空言无益。对于目前那些因兼并、逃户而导致的‘有田无主’或‘田多丁少’、‘田丁不符’之地,朝廷当有具体举措。”李恒话锋一转,语气变得微妙,“这些土地,按祖制,本该收回重新授田。但强行收回,阻力巨大,易生变乱。故,本王以为,可给这些土地的实际控制者……一个选择的机会。”
“选择?”张伯庸疑惑。
“不错。”李恒点头,“朝廷可下旨:凡此类田产,其实际控制者,无论是通过何种手段获得,限期内须向当地官府‘自陈田亩实数,明确纳赋责任’。朝廷可根据其自陈之数,重新核定其应承担的‘租庸调’总额。当然,是按较高的、接近实际土地产出的标准来核定。”
他解释道:“这等于是在不公开否认其土地占有事实的前提下,重置了其纳税的成本。他们过去可能通过隐匿田产、勾结胥吏,只缴纳极少的赋税,甚至不缴。现在,朝廷给了他们‘自陈’的机会,如果他们照实申报,那以前所作就一笔勾销。但,如果继续隐瞒,一旦被查实,则罪加一等。”
孔令隽若有所思:“殿下之意,是不直接触动‘地是谁的’这个所有权问题,而是强化‘地该交多少税’这个责任问题?用提高实际税负的方式,来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,同时表面上还在执行‘均田制’下的租庸调税法?”
“正是!”李恒赞许地看了孔令隽一眼,“而且,为了‘安抚’和‘诱导’他们配合,朝廷还可以给出两条‘优惠’出路,供他们‘听其自择’。”
他伸出两根手指:
“第一条路:捐田入官。若觉得税负过重,或担忧日后清算,可将部分乃至全部此类田产,‘自愿’捐献给朝廷或地方官府,换取一定的褒奖如换取爵位、官职、免役、政治资本乃至部分经济补偿,可视情况给予象征性补偿或承诺未来优先承租权。这些田产收回后,可并入官田,其产出直接补充国库或地方财政。”
张伯庸眼睛一亮:“此计甚妙!名为‘捐献’,实为迫使其吐出部分非法或灰色所得之田,且朝廷占据道德高地。许多豪强为了保全名声或避免更重惩罚,或许会选择捐出部分边缘田产。”
“第二条路:转佃于民。”李恒继续道,“若不愿捐田,又觉自耕或原有佃户纳税压力大,朝廷可鼓励、甚至提供便利,令其将部分田产,以相对公平的租佃条件,转租给那些无地或少地的‘浮户’、‘逃户’,由这些新佃户直接向官府缴纳定额租税,朝廷可适当减免或提供初期优惠。而原地主,则可从朝廷那里获得一定的政策优惠,如其他商业税收减免或稳定租金收益,由朝廷担保部分。”